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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1]2号

颁布时间:2001-0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02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凡符合退税条件的本市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在见文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要求,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法人代码表和企业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前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予办理退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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