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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国税进[2004]40号

颁布时间:2004-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浦东新区税务局,市财税二、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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