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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税进[2001]11号

颁布时间:2001-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5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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