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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奎激光声像发展分公司出口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第223号

颁布时间:2004-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奎激光声像发展分公司出口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703号),对你局所辖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奎激光声像发展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奎声像分公司)在2000-2002年期间委托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至美国的DVD产品,考虑到其大多采用放帐销售方式,收汇速度慢、周期长,以及你局已对该公司未按期申报的出口产品视同内销产品征税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对江奎声像分公司已在清算期内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在2000-2002年间出口的DVD产品,在报齐相应代理出口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原始凭证的情况下,经严格审核,准予办理补退税。其中凡属2001年8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采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补退税。凡属2001年8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按照已补征税全额补退税。

  二、对江奎声像分公司已在清算期内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DVD产品,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如仍未收汇核销的,其已征税款不予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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