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4]16号
颁布时间:2004-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一律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3月16日以前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于2004年3月25日前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1号
2004-03-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0号)中“为控制出口,暂停尿素山口退税一年”的规定,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l、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索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3月25U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