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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4]47号

颁布时间:2004-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口、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外经贸部门、国税机关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所属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出口与申报退(免)税行为,并督促其加快出口退(免)税申报工作,以切实协助国税机关落实好“新帐不欠”的原则。

二○○四年九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商  务  部  文  件
国税发〔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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