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第387号
颁布时间:2004-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要求自行印制。
附件: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