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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第387号

颁布时间:2004-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要求自行印制。

  附件: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企业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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