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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废止]

吉国税发[1999]211号

颁布时间:1998-08-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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