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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废止]

皖国税发[1998]116号

颁布时间:1998-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芜湖、蚌埠、安庆、铜陵、马鞍山、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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