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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函[1998]185号

颁布时间:1998-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4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户管情况和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确定从事进口、生产加工及经营进口成品油、手机、感光材料、计算机及配件、汽车及配件的单位和个人,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进口货物进货渠道的跟踪调查,核实取得的进项发票或进口税票是否真实有无利用伪造、虚开的专用发票和进口税票进行税款抵扣等违法行为。

  二、已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限的8个地市,在进行出口退税检查时,可由出口企业将已退税申报表对照“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或“销售收入”账簿逐票核对,清理未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具体供货企业名称、地址、货源等情况。因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缺少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故退税机关无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因此,各地可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据以检查其出口额是否全部作销售处理。

  三、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对其所直接管辖的外贸企业(不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进行检查;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可将此项检查与省国税局已经布置的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皖国税函[1998]131号)结合起来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税收进行检查;进口货物税收检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检查,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四、各地国税局要成立有一名主管领导挂帅、由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稽查、征管、流转税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确定一个牵头的职能部门,同时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清晰,责任明确。

  五、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和检查表格于1998年9月底前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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