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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51号

颁布时间:1998-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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