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废止]

皖财税法字[1999]794号

颁布时间:1999-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及亳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