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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21号

颁布时间:1999-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芜湖、蚌埠、安庆、铜陵、马鞍山、滁州、黄山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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