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307号
颁布时间:2001-06-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版涂炭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到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各地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原版涂炭专用税票一律废止。省局将于近期陆续将新版专用税票发往各地,请注意查收。
二、各地对废止的原版涂炭专用税票,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级清理、登记造册,于2001年9月底前上缴省局,集中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