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废止]

皖国税发[1999]182号

颁布时间:1999-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