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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废止]

皖国税发[1998]105号

颁布时间:1998-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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