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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77号

颁布时间:2001-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扶持我区重点生产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重点扶持的生产企业申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凡符合国家退(免)税规定条件的,经审核无误后,要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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