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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紧急通知

甬国税函[2004]149号

颁布时间:2004-04-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419号)、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便函[2004]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外贸企业提供2004年1月1日以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仍按总局清分的相关稽核、协查信息审核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相关电子信息有一条核对不符的,该笔出口货物退税款,在纸质单证审核无误情况下,全部填列备案明细表,汇总时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

  三、生产企业已备案并在规定时间收齐单证出口货物,审核时因信息不符不能办理的“免抵”税,继续备案,汇总时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信息不符出口货物的补税规定停止执行。

  四、列入备案表出口货物单证、信息若有交叉短缺的,汇总时不得重复计算。

  五、按B类管理的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外汇核销单仍未收齐的出口货物,其已办理退税情况,各地在清算报告中说明,汇总时不得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

  六、各地应将出口企业信息核对不符的明细数据在4月14日前上报市局。

  (1)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及报关单数据按《宁波市国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国税函[2003]412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上报。因在口岸电子中无法提交的报关单,在上报数据疑点中填写“无法提交”。

  (2)代理证明数据上报到市局ftp://出口退税处\代理证明无信息上报目录。上报文件格式参见该目录中的文件《代理证明无信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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