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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偿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财政影响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财预函[2002]5号

颁布时间:2002-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补偿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财政影响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已批转我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对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在退税计划指标缺口较大的情况下,会出现企业实现税款已“免、抵”,而征税机关因退税指标不足无法调库的情况,影响地方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同时,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失去计征的基础,这部分收入也将减少。你州反映的问题既是全省性问题,又是全国性问题,特别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数额比较大的地方,影响更为明显。我厅已将此事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已明确表示不予补偿。由于实行“免、抵、退”是中央统一政策,得到好处的是企业,受影响的是各级财政,经报省政府领导决定,中央不补偿,省里也不予以补偿。但省里将积极向中央争取退税指标,尽可能保证各地及时调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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