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0]154号
颁布时间:2000-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货物有关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0]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全部货物销售额”应包括其自营出口部分的销售额。
二、对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分次出口的,可使用《进货分割单》记录企业未报出口部分货物的数量及金额,经审核人员签章后作为下一次申报出口退税的进货凭证。
此复。
附件:《进货分割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