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8]203号
颁布时间:1998-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广西地税局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请示》(钦地税发[1997]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供水部门收取的“城市供水增容费及供水工程建设费” (以下简称“增容费及建设费”),应当根据不同的收取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即:供水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及建设费”是一次性收取的,而非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如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抄送: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