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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京财税[2001]916号

颁布时间:2001-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二○○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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