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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京财税[1998]407号

颁布时间:1998-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一九九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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