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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或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征营业税不适用退税的通知

内税外字[1994]270号

颁布时间:1994-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5日国税外函[1994]26号《关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或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征营业税不适用退税的通知》称:“最近,据一些外国航空公司反映;实行新的流转税制以来,外国及港、澳、台的航空公司从我国或大陆运载离境旅客、货物所取得的运输收入。由原来的工商统一税改缴营业税后税负有所增加(工商统一税税率2.5%,地方附加0.025%,共计2.525%;营营税税率为3%)。对多缴的税款可否退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解答不一。为利于税收管理,现明确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对多缴税款实行退税的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不属外商投资企业,其从我国或大陆运载离境旅客、货物的运输收入改征营业税多缴的税款,不适用退税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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