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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省分行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4]111号

颁布时间:2005-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函》(建湘函 [2003]887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督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财税 [2003]3 号)精神,鉴于你行 2003 年度的利息收入增幅较大,同意你行在 2003 年度以前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 2000 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96478 万元,其中: 2001 年度和 2002 年度可冲销 53971 万元(不含湘地税函 [2002] 年 116 号文件已批准冲减的 23433 万元), 2003 年可冲销 42507 万元。 各市、州冲销数详见附表。

  你行下属各基层纳税银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 2000 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 [2002]76 号)的规定,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各市、州 2000 年末应收未收 利息核准冲销明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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