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4]20号
颁布时间:2004-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 2000 末应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函》(湘农银函 [2003]59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湘财政监督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财税 [2003]3 号)精神,同意你行在 2003 年度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 2000 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 30039.85 万元。 各市、州冲销数详见附表。
你行下属各基础纳税银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 2000 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 [2002]76 号)的规定,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审核确认。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各市、州 2000 年末应收未收利息核准冲销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