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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沪税流[2001]291号

颁布时间:2001-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现将《财征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对外滩观光隧道一并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6号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

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

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必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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