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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118号

颁布时间:1999-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如果已将水、电、燃(煤)气的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或租费价格中,则这部分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不得作为代收费从物业管理费或租费中扣除。

  二、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应按实代收,并在相应的代收票扰中列明代收项目和金额。

  三、物业管理单位代物业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收取房租,应全额交委托方,不得留用,并不得向代收对象开具物业管理单位的发票和其他票据,否则,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法缴纳营业税。

  四、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这些费用,应做好代收代付明细分类帐册,以备税务机关审核检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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