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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2001]134号

颁布时间:2001-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文件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

  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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