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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5-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按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

  二、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在今年底前尚未结转营业收入部分,即2000年底"预收帐款-有价电话卡"科目积存的余额,自2001年1月至2002年底分期均衡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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