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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法[2003]85号

颁布时间:2003-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金融企业应在2003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2001年1月1日以后移交给中国华融、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本金以及应收收利息额度的有关明细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各市州地税局于2003年4月底前,将不从营业额中减除的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额度统计上报省地税局。

  二、各市州地税局要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吉地税发[2001]166号)第一条规定,继续做好金融企业营业税年度清算工作。在清算中,要检查核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

  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吉地税发[2001]166号)第二条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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