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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京国税发[2004]105号

颁布时间:2004-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4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4年3月5日   财税[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执行时间已于2003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执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机关服务中心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征免政策,继续按照财税字[19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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