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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280号

颁布时间:2003-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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