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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24号

颁布时间:2005-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地方税务局

各区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各工程队在我市承接的通信工程,按照我局目前对建安工程的管理模式,由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

  二、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各工程队在我市承接的通信工程,应按照我局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73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该公司”)反映,该公司是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组建于2003年9月,机构设在广州市东山区,以承揽中国铁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的通信工程为主营业务。总公司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机构设在北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3号)规定,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在北京缴纳。其在广东省内各市均有长驻工程队负责当地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工程项目多且增长较快,工程项目固定,施工时间较长。为利于该公司拓展业务,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量,现就该公司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同意该公司在我省各市(县、区)长驻的工程队在开展承揽通信工程业务时免予办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可凭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程承包合同和本通知在经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营业税、城建税及其附加在经营地缴纳。纳税地点今后如有变动,以总局的文件为准。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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