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2003]22号
颁布时间:2003-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镇(区)宣传科教办: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转发给你们,另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必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委托受让方办理免征营业税申请的授权书(中英文);
2、企业申请书;
3、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省外经贸厅对技术许可合同核准注册证书(复印件);
5、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6、技术许可合同(包括原签订的合同和技术合同中购置设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详细清单,若为英文则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二、除上述情况外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必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4、技术合同(包括原签订的合同和技术合同中购置设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详细清单);
5、有关技术方面的其他资料。
每户每项免征营业税额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以上资料一式两份);超过25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三、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并写出申请书连同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市地税局税政科。
四、本通知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委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东地税发[1997]235号)和市地税局东地税发[2000]90号文中有关免征营业税的审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