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函[2005]95号
颁布时间:2005-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集资建房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