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2003]40号
颁布时间:2003-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中提及的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发[2000]166号,市局分别以东地税发[2000]90号、东地税发[2000]235号转发。
二、南城分局请将芬兰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对东莞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的技术转让,准确填写《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情况统计表》,于5月30日前上报税政科。
三、今后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外国企业,每年应分合同如实统计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准确填写《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情况统计表》,于次年5月30日前上报市局税政科。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