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税[2005]325号
颁布时间:2005-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5]25号 2005年4月2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5号 2005年4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