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1]328号
颁布时间:2001-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须对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冲减进行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对纳税人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控制在20%左右的比例均衡冲减,不得突击冲减;对纳税人未经审批自行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计税时不予如除,并可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时,应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冲减。
三、凡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金融企业,由省级分支机构统一向省税务机关报送总行批准的冲减总额和年冲减指标,省税务机关向市级税务部门下发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市级分支机构)的年可冲减应收利息指标;市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可冲减数额统一由市级分支机构向各市级税务机关报送,并由市级税务机关下发及其以下年可冲减应收利息指标。所报可冲减指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逐级上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冲减。
四、纳税人按规定在办理当年度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冲减申请和相关财务等资料,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并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五、5年内冲减确有困难的地区,应由市级税务机关上报省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各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的税收档案工作。在10月底前,对金融企业纳税人已纳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数额进行审核查实,并分别建立以前年度和当期发生的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台帐,及时掌握和调整应予冲减的当期应税营业额。
七、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市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当地经审核准予冲减的数额、冲减比例及年度冲减情况上报省局。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