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1]139号
颁布时间:2001-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的规定,市局下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52号),在该文件具体执行中,部分县(市)地方税务局对重庆移动通信公司所属的各县(市)分公司的纳税情况提出了相关意见,经与重庆移动通信公司衔接,就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的各县(市)分公司的营业税缴纳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自二00一年一月起,各县(市)分公司按向县(市)全球通用户收取的通话费收入(代收信息费、代收频率占用费除外)的全额,就地缴纳营业税。重庆移动通信公司本部按向主城区全球通用户收取的通话费收入(代收信息费、代收频率占用费除外)的全额,加上与集团公司结算后的全市全球通漫游结算款(全市漫游结入减全市漫游结出),加上与其他电信公司的网间互联结算款(网间结入减网间结出)的合计数,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自二00一年四月(税款所属期)起,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的各县(市)分公司销售神州行、渝州行的储值卡、充值卡及IP卡、172上网卡等预收有价卡,在取得收入当期就地全额缴纳营业税。具体操作如下:
(一)各县(市)分公司在缴纳四月份的税款时,按该分公司“预收帐款减预收有价卡款”帐户的期末余额减去市公司返还数的差额与当月该分公司实现的有价卡通话费收入的合计数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以后月份,按该帐户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的差额(该差额可能出现负数)与当月该分公司实现的有价卡通话费收入的合计数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二)重庆移动通信公司本部在缴纳销售有价电话卡营业税时,按“预收帐款减预收有价卡款”帐户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的差额,加上当月主城区实现的有价卡通话费收入,加上与集团公司结算后的全市有价卡漫游话费结算款(全市漫游结入减全市漫游结出),加上充值卡异地充值款的结算(结入减结出),加上与其他电信公司的网间互联结算款(网间结入减网间结出)的合计数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的各县(市)分公司向用户收取的信息费,是代重庆市电信公司收取,由重庆电信公司缴税,不由该公司缴纳营业税。
四、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