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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125号

颁布时间:2001-04-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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