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2]212号
颁布时间:2002-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财税[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几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