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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143号

颁布时间:2001-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国税发[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所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

  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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