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1]35号
颁布时间:2001-0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24日国税发[200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