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01]14号

颁布时间:2001-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区国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

  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