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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闽国税所[1998]36号

颁布时间:1998-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核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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