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函[2006]8号
颁布时间:2006-01-09 11:37:10.000 发文单位:东莞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粤地税函〔2005〕77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11月30日 国税函[2005]1128号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