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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252号

颁布时间:2004-10-19 12:19:04.000 发文单位:沈阳地方税务局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52号

     2.国税函[2004]824号

  二ΟΟ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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