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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199号

颁布时间:2002-12-05 11:22:49.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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