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92号

颁布时间:2002-03-06 15:39:11.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六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回到顶部
折叠